(資料更新日期:108.01.04)
一、依105年9月30日財北國稅大安綜所字第1050467489C號函辦理。
二、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」係指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國外持本國身份證短期返台 人士、外籍人士及大陸人士。
三、各單位報支本校各項臨時薪資時,該所得人如為外籍人士(含大陸人士),於一個課稅年度內在台居留未滿183天,或持有本國身份證但不符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規定者(如相關網址),請務必依非居住者6%或18%扣繳率扣繳所得稅。
四、報帳單位於報帳時務必確認其身份,若為前揭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」,請於報帳系統「所得報帳」之「所得人資料維護」項下「外籍人士今年在台可否滿183天」選項勾選「N」。
五、各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以致本校嗣後遭國稅局追繳或處罰時,其應補繳稅額及加計利息或應繳罰鍰,應由各單位自行負責。